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8 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 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 或團體。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