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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8
二十八  對於自動投案之通緝人犯,諭知具保者,毋庸命法警帶同覓保,
        得命其通知保人至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須查對具保人之資力者
        ,得交由具保人之管區警察機關查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