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28 條
檢察官於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 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 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