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 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前項公開,應載明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所涉補助或交易之名稱、時 間、對象、金額、法令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情事;其屬上開但書第三款所定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 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補助者,並應具體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