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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決標結果應
    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公告,爰第一項規定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指自成立後三
    十日內,以資遵循。
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之政府資訊應主
    動公開,復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機關團體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主動
    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第二項增訂公開應載明事項。其屬本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定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
    關核定同意補助者,並應具體敘明理由,以利公眾公開透明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