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並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 資料其為多頁者,該編號每頁均應印入。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接受申請分發必須複製時,複 製權責依本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其必須交 由民營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分數,並不得超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