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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27 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
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參酌該
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及前科紀錄後,發現有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者,應即時通
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但犯罪被害人或
其家屬之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