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 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參酌該 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及前科紀錄後,發現有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者,應即時通 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但犯罪被害人或 其家屬之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