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 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 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 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檢察官不得發起、召集或加入歧視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 、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及其他與檢察 公正、客觀之形象不相容之團體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