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