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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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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第 24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 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 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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