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之定義,指公職人員依法律、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
三、第二項明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係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
    濟價值之積極給付,例如補貼或其他相類似之給付,至於貸款、保證或其他消極
    稅捐減免等優惠措施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