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除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