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免 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有具 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