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一週內或補(換)發役男身分 證時,登載註記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