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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2
二十二、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一週內或補(換)發役男身分
        證時,登載註記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