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受徒刑、拘役、罰金諭知之被告在營服役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 五日內,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對於徒刑得予禁役或停役者,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轉函 有關機關辦理其禁役或停役,並依法執行其徒刑。 (二) 對於罰金或徒刑、拘役之得易科罰金者,應填發執行指揮書或 易科罰金通知書並附裁判書,函請其服役部隊之軍事檢察官, 協助執行。 (三) 對於不得停役或罰金易服勞役者,應於其退伍或解除召集後五 日內傳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