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在職進修。 前項進修,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其實施方式、最低進 修時數、科目、收費、補修、違反規定之效果、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 律師違反前項關於最低時數或科目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全國律師聯合 會得報請法務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受命停止執行職務者,於完成補修後 ,得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報請法務部准其回復執行職務。 律師進修專業領域課程者,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 明。 前項專業領域之科目、請領之要件、程序、效期、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