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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21 條
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
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