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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1 條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
列各種委員會: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