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經報准銷燬之檔案,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銷燬檔案應打包捆緊加封,並標明重量,每包以十五公斤左右 為準。 (二) 除機密檔案必須由各機關自行焚燬者外,應送當地公營或規模 較大之紙廠溶化,主管廢紙處理單位應會同派員負責運送,並 監視至完全溶化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