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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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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21
二十一 檢察官受理檢驗傷害案件,應立即督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檢 驗,並親自察看受傷部位,詳載於筆錄中。 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前項案件,應會同合格醫師檢驗之,並將檢驗 經過陳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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