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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21 條
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繫。
前項計畫,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期能達成
安置輔導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