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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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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審核業務部門各項業務收入,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單位每日收受現金及票券,是否於每日終了時填製現金及票
        券日報繳送出納單位,簽收入帳。
   (二)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數字,是否與
        當天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月報表,有否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
        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四) 凡收入直接向出納部門繳納者,主辦單位應於事前填製預為編號
        之收款聯單 (或統一收據) 送出納部門收款,並於當日彙送會計
        單位核製收入傳票。
   (五) 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憑證,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號
        者,應由經辦單位即日檢同原件聲敘理由,送會計單位報經機關
        長官核准更正或註銷。
   (六) 收支部門收到公文附繳之匯票、本票、支票、現金及有價證券等
        ,應先行點收清楚,再檢同收文原案送出納部門查對簽收,並由
        出納部門填具收款聯單附於來文內,併送承辦單位辦理。
   (七) 各項押標金之繳納與退還,是否依照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八) 各項付款,是否取得受款人之合法收據,附入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