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