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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20
二十、 (查核結果之獎懲) 
      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查核評定結果,依下列獎懲原則,對相關主辦人
      員依職權辦理獎懲:
   (一) 經評定為優等者:承辦人敘獎最高嘉獎二次;承辦主管最高嘉獎
        乙次。
   (二) 經評定為甲等者:先予登錄,作為當年度考績之參考,並俟當年
        度結束後,如同一工程標案當年度曾被查核之成績達甲等且分數
        均為八十五分以上者,可顯示品質之穩定性,承辦人敘獎最高嘉
        獎乙次
   (三) 經評定為丙等者:檢討有疏失責任之相關人員予以申誡一次以上
        之處分。
      前項獎懲結果,工程主辦機關應函請查核小組備查,並登錄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站。
      代表本部參選金質獎入圍或得獎者,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
      要點」專案議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