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查核結果之獎懲)
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查核評定結果,依下列獎懲原則,對相關主辦人
員依職權辦理獎懲:
(一) 經評定為優等者:承辦人敘獎最高嘉獎二次;承辦主管最高嘉獎
乙次。
(二) 經評定為甲等者:先予登錄,作為當年度考績之參考,並俟當年
度結束後,如同一工程標案當年度曾被查核之成績達甲等且分數
均為八十五分以上者,可顯示品質之穩定性,承辦人敘獎最高嘉
獎乙次
(三) 經評定為丙等者:檢討有疏失責任之相關人員予以申誡一次以上
之處分。
前項獎懲結果,工程主辦機關應函請查核小組備查,並登錄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網站。
代表本部參選金質獎入圍或得獎者,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
要點」專案議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