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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0 條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
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
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
之,提報院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