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 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