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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115.03.31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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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申請書範例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申請人不能親自辦
    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