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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
    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