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