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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2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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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佔│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註                │
│    │總│          │登記│    │    │                    │
│    │成│          │    │    │    │                    │
│    │績│          │    │    │    │                    │
│    │比│          │    │    │    │                    │
│    │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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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30│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成績│%│、性情、態│主管│科員│科長│分以上,需於備註欄註│
│考核│  │度、獎懲  │    │    │    │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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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40│課程、勤惰│場舍│作業│戒護│成績在 24 分,以下需│
│成績│%│、學習、品│主管│導師│科長│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考核│  │質、績效  │    │    │    │                    │
├──┼─┼─────┼──┼──┼──┼──────────┤
│性格│30│忠誠、守信│場舍│輔導│戒護│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成績│%│、服從、守│主管│員  │科長│分以上,需於備註欄註│
│考核│  │法、合作  │    │    │    │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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