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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借調(檢調)檔案須知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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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調檔案應依下列程序完成簽准後,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調案(檔案
    閱覽程序亦同)。
(一)借調之案件為主管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後,由機
      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
(二)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送會承辦業務
      主管同意後,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
(三)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來函簽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
      准後填具調案單進行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