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 該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總長為主席;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 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