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目的 一、以「在監行狀良好,半年內無違規情形」為申請要件,藉以激勵受刑 人悛悔向善得以重拾家屬的接納,期以修復裂痕、復育家庭功能。 二、藉助學金激勵受刑人子女敦品勵學、順利完成學業得能脫離弱勢境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