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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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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受刑人送入飲食、數量原則如下:
(一)一級受刑人:
      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惟每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
      之飲食(會客菜)乙次,每次以二公斤為上限。
(二)其餘級數受刑人:
      依前規定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辦理,符合接見條
      件者,每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乙次,每
      次以二公斤為上限,惟三級受刑人符合接見條件同一日接見第二次
      者(續見),第二次接見不再受理家屬或親友送入飲食(會客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