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級受刑人送入飲食、數量原則如下: (一)一級受刑人: 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惟每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 之飲食(會客菜)乙次,每次以二公斤為上限。 (二)其餘級數受刑人: 依前規定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辦理,符合接見條 件者,每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乙次,每 次以二公斤為上限,惟三級受刑人符合接見條件同一日接見第二次 者(續見),第二次接見不再受理家屬或親友送入飲食(會客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