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戒治人,除自首、貧困無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戒治費用,計包 括下列各項: (一)伙食費及用費。 (二)授課鐘點費。 (三)教材編印及書籍費。 (四)尿液篩檢材料費。 (五)技訓材料費。 (六)藥品材料費。 (七)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戒治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矯正署依各戒治所當年度法定預 算及收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