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戒治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如 附式一)向執行之戒治所申請移所: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者 。 (二)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前項第一款患重病、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 院之診斷證明為限;另身體殘障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 受戒治人之家屬如逕向執行戒治所提出申請,執行戒治所應將申請文 件轉交該受戒治人,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