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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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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戒治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如
    附式一)向執行之戒治所申請移所: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者
     。
(二)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前項第一款患重病、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
    院之診斷證明為限;另身體殘障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
    受戒治人之家屬如逕向執行戒治所提出申請,執行戒治所應將申請文
    件轉交該受戒治人,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