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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
,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一、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法務部甄審專科法醫師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