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化、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及每月遞加之分數,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修正實施後之刑法條文者,簡稱為新新法;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修正實施後之刑法條文者,簡稱為新法;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修正實施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為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