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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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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時,應掌握時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報章媒體報導之事項,事涉本機關政風狀況時,各該機關政風室應
      迅即向相關科室查證,初步瞭解事實情形後,日報、晚報部分至遲
      應分別於當日上午 10 時 30 分及下午 4  時 30 分前,將初步瞭
      解內容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傳送本署政風室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第六科,傳送後並應以電話再行確認是否送達。其後該機關政風室
      應詳加瞭解事實情形,依前述方式續行通報。其他電子媒體及雜誌
      刊物報導事項,事涉本機關政風狀況者,該機關政風室應於知悉報
      導內容後儘速瞭解詳情,依前述方式通報。
 (二) 機關發生本注意事項第一項之各節情況時,應由機關政風室依前項
      規定儘速通報。
 (三) 接獲法務部政風司、本署政風室或其他機關政風室告知本機關之政
      風狀況,該機關政風室應即聯繫相關科室瞭解詳情,儘速通報。
 (四) 各機關政風狀況之通報因具時效性,請優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