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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戒送(移監、返家探視、外醫)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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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監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移監收容人名冊除相關業務人員外,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洩密而
      影響囚情之安定。戒護科長於事前與接收單位聯繫協調,告知預定
      移監日期及到達之時間,給予接收單位有充裕時間安排接收事宜。
 (二) 戒送途中如需轉搭乘輪船或飛機者,應事前訂妥船票或機票,及備
      妥有關文件。
 (三) 應遴選精明幹練者隨車戒護及任務編組,指定領隊一人負責沿途戒
      護、聯繫及勤務督導事宜。
 (四) 移監事前應派專人將所需之車輛、戒具、槍械、行動電話等,檢視
      有無損壞及是否堪用。
 (五) 辦理移監作業除須注意秩序之維持外,應觀察收容人有無不當情緒
      反應。
 (六) 移監之收容人應依法施用手銬、腳鐐戒具,二人以上時宜加聯鎖以
      策安全;戒護人員除負責檢查戒具有無損壞或脫落外,並應確實檢
      身,以防收容人夾帶危險物品。
 (七) 如係雇用遊覽車應選擇有廁所設備者,並於上車前令收容人如廁,
      減少行程中上廁所次數,另應攜帶塑膠袋放置車上備用 (嘔吐用) 
      ,收容人上車前應指派戒護人員先上車檢查有無不當物品置於車上
      。
 (八) 移送重要人犯有安全顧慮者,應於事前請求警察單位調派警車沿途
      護送。
 (九) 領隊於上車前應詳實核對收容人之身分及查點人數,以防發生錯誤
      。並攜帶移監公文及收容人名冊、身分簿、保管金,點交接收單位
      。收容人名冊俟接收單用印後取回 2 份交總務科陳報法務部及存
      查。
 (十) 收容人及戒護人員之餐點,應妥為準備;移監途中除車輛加油外,
      應避免停車,並嚴禁收容人開啟車窗。
 (十一) 載運之車輛應按預定時間準時到達,司機須按指定之路線行駛,
        不得任意變更路線及超速行駛,隨時注意行車安全。
 (十二) 戒送途中嚴禁收容人在車上大聲喧嘩;車門及安全門旁座位由戒
        護人員坐守,領隊人員隨時注意車內狀況及戒護人員有無懈怠;
        移監行程除應注意人、車之安全,隨時保持警戒外,嚴禁戒護人
        員飲酒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十三) 如遇天候不佳必須搭乘之輪船、飛機停航,或因天災地變道路中
        斷無法通行時,應即以行動電話報告機關長官聽候指示或就近向
        該地矯正機關或警察單位求助寄禁,俟天候改善可以通航或道路
        修復時再繼續執行移監任務。
 (十四) 如遇中途車輛故障或發生車禍或收容人脫逃時,應儘速與附近警
        察或憲兵單位聯繫,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並以行動電話報告機
        關長官。
 (十五) 移送途中發生任何事故,領隊應以攜帶之行動電話向機關長官報
        告,並請示處理方法。如因故無法聯繫時,領隊得作必要之處理
        。
 (十六) 收容人安全送達接收單位後,應即以電話向機關長官報告。
 (十七) 回程應檢查所攜帶之戒具及其他應攜回之物品,如有因拒收退回
        之收容人,依移監程序指定專人負責戒護,不可鬆懈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