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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接見家屬寄入物品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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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見家屬送入水果之限制:
 (一) 瓜果類須切片,帶殼類須去殼、甘蔗須去皮切小段。
 (二) 可釀酒類之水果,每次以半台斤為限,例如葡萄、鳳梨、楊桃、櫻
      桃、李子、荔枝等。
 (三) 醃漬類水果不准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