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訪對象: (一)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即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及二稱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由本所發函邀請之對象:諸如律師公會、宗教團體、更生保護會、 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