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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提帶收容人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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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帶接見勤務︰
 (一) 收容人接見提帶勤務注意事項,可參照部頒戒護手冊「接見提帶」
       (第一○二頁) 。許可接見者,由提帶主管持值班科員核章之提單
      二聯至收容人教區,一聯交予教區科員,經教區科員同意後,再憑
      另一聯提單至工場提帶。
 (二) 提帶之收容人經教區科員清點人數無誤後,始可帶離至中央台,收
      容人行進間應依人數多寡成縱隊前進,戒護主管應立於隊伍後端監
      視,以防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或任意攀談,遇通道門應由主管開啟
      ,隊伍通過後待通道門關閉,方可前進,到達中央台應詳予檢身後
      ,提帶至監聽室候見;接見完畢返回中央台,亦須檢身,其接見寄
      入之菜餚應予複檢,檢查結果應設簿登記,收容人再帶回各教區,
      戒護主管勤務結束應即返回中央台,以利勤務派遣,不得藉故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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