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