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之精神疾病收容人,得移送精神病療養 專區執行與治療。其辦理程序,應由收容人所在機關檢具當地精神病 專科醫院或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斷證明書,並依男、女性別造具名 冊,逕送精神病療養專區隸屬之監獄 (男性移送臺中監獄、女性移送 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由該 (分) 監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部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