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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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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成立本所「處理陳情抱怨、請願疏處小組」 (以下稱疏處小組) ,本
    疏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擔任,小組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
    、戒護科長、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人事室主
    任、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
    籌處理本所陳情抱怨、請願事件 (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