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律師接見禁見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一 禁見被告簽署任何文件均應電詢承審法官、檢察官,並口述簽署文件
內文,待承審法官、檢察官核准後方可辦理,並紀錄於公務電話記錄
簿、簽署之文件製作影本,以備查考。
二 於辯護律師接見被告,事前告知辯護律師:「因被告係收押禁見,以
下談話,全程錄音」。
三 禁見被告律師接見時應依左列事項及程序辦理:
(一) 禁見被告之提帶、戒護安全與監看、錄音及記錄,由內勤管理員蔣
益群主管負責、監看應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錄音時,錄音
機應置放於律師及禁見被告之間收錄音。
(二) 重大刑案或引發社會輿論爭議之禁見被告律師接見時,應通知政風
主任到場陪同。
(三) 錄音時、採雙機同步錄音 (製作二份) ,並於律師接見前測試錄音
三十秒、以確保錄音效果、收音品質及電池存量。
四 錄音帶錄製完成後:
(一) 經試聽無誤,應由承辦人員於封籤紙上親自簽名後籤封,並於錄音
帶外殼包裝及錄音帶上明律師姓名、禁見被告姓名、接見之日期及
時間、提帶主管姓名等資料。
(二) 錄音帶一卷由內勤管理員蔣益群於「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簿」簽收
後負責保管於戒護科防潮箱內。一卷交政風室於「收容人律師接見
紀錄簿」簽收後存查。
(三) 禁見被告律師接見錄音帶,除另有規定外,均保存一年後會同政風
室銷毀。
(四) 專用錄音機之保養、電池存量之多寡及空白錄音帶之備置,由內勤
主管蔣益群負責並定期檢測 (每週乙次) 。
五 發現涉及串供或湮滅證據之情形時,應報告長官,陳報檢察官或法官
參辦。
六 禁見被告之院檢訴訟文件收受;應經本所登記後收受。法定辯護人於
接見窗口寄入之訴訟文件,應請其逕送承審之檢察官、法官核准後收
受,禁見被告因訴訟之需要文件,應經院檢簽押法官或檢察官檢閱核
准後發出。
七 限制辯護人接見之律師接見申請,應先請示承審檢察官、法官確認後
辦理,並紀錄於公務電話記錄簿,以備查考,其文件發受依本應行注
意事項第六項辦理。
八 限制辯護人接見之律師核准接見時,依禁見被告律師接見相關程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