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眾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陳情(抱怨)者,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列管依 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典獄長指示各科、室辦理之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