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依法務部 85 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辦理如左: (一) 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