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可同步攜入下列之物品:
(一)日常用品-內衣褲、拖鞋、文具、紙張、簿冊、枕頭、棉被、草(
竹)蓆、塑膠茶杯、短串佛珠、輪椅、柺杖、眼鏡(太陽眼鏡、怪
異突出者除外)等。
(二)盥洗用具-牙刷、牙膏、毛巾、洗髮精、沐浴精、香皂、肥皂、洗
衣粉(膏)、洗潔精等物品。
以上物品仍應衡酌其數量做適當之限制,拖鞋、草(竹)蓆規格或
樣式需與本監相同。
(三)茶葉、食品類-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四)管制性物品:
1.香煙-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2.訴狀用紙及 3、4 號電池。
3.電動刮鬍刀 1 部(震動式、雙刀頭、三刀頭均可)。
4.小型電風扇 1 部。
5.掌上型電動玩具 1 部。
以上物品應先送交場舍主管登錄後再行發放使用。
6.郵票 200 元以內,餘先行送交保管,用畢再行申請領回。